115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
債 權 人 里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婷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王婷婷(住○○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7484元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債務人預約對話紀錄清晰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預約委託辦公室清潔之契約書影本或發票、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