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7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俙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96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1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3月1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55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