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8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DEMERIN ROLYN JASPER CENTINO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35元,及自民國115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0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1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484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6年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下同)43,13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於114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9月1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採固定利率12.07%計息。
2.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約定書條款第五條)。
3.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4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3,13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4.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2.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3. 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