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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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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1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麥玟軒  


            王辰即詹柏辰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