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
債 權 人 克林學苑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巨宇勝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1,475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14,000元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臺幣114,000元自民國115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新臺幣208,500元自民國11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⑷新臺幣144,975元自民國115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⑴⑵⑶⑷均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