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928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謝睿晟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睿晟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謝睿晟已喪失身分,並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申登,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