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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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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劉佳原  

債  務  人  軒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苗冠  




一、債務人劉佳原、軒華國際有限公司、廖苗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498,699.68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令命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㈠DAI SHIN ENTERPRISE CO. , LTD㈡MAPLE PINE LIMITED核發支付命令,然查㈠DAI SHIN ENTERPRISE CO.,LTD公司設址於Area A,Lot G 27c-28b,Road 8, Tan Thuan Dong Ward, District 7,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㈡MAPLE PINE LIMITED公司設址於No. 24, Franky Building. Providence Industrial Estatc. Mahe. Seychelles,緃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國設有戶籍地址,本件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之規定仍應對債務人公司之登記址送達,即對其仍須向國外送達之,因於法有違,依上開規定,對債務人㈠DAI SHIN ENTERPRISE CO.,LTD㈡MAPLE PINE LIMITED支付命令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