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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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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怜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第2點「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2,724元整,及其中32,74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