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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耀即陳彥偉之繼承人、張宗萱即陳彥偉之繼承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張宗萱即陳彥偉之繼承人身分證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彥偉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