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8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賴緯城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79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
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07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