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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908號
債  權  人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聿浩即伊西芙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伊西芙商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潘聿浩即伊西芙商行是否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 TC2-A08-09」租賃址營業。
    ㈣承上,請補正何以於租期屆滿後,兩造續約時未依第2條第2款重新簽立租約,債權人有無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履行,請提出債務人違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