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908號
債 權 人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潘聿浩即伊西芙商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伊西芙商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潘聿浩即伊西芙商行是否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 TC2-A08-09」租賃址營業。
㈣承上,請補正何以於租期屆滿後,
兩造續約時未依第2條第2款重新簽立租約,債權人有無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履行,請提出債務人違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