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071號
債 權 人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明、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並提出對其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務人車號000-0000號之清晰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補正債務人林明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