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建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8,487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施建興前於民國113年09月23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538,487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貸款契約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