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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2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俊成  
債  務  人  陳鴻茹  


            蔣淑華  


一、債務人陳鴻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41,363元,及其中⑴新臺幣336,595元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⑵新臺幣9,104,768元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鴻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蔣淑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