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2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俊成
債 務 人 陳鴻茹
蔣淑華
一、
債務人陳鴻茹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41,363元,及其中⑴新臺幣336,595元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⑵新臺幣9,104,768元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鴻茹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蔣淑華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