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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236號
債  權  人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洋實業有限公司、潘奕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潘奕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凱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補正債務人凱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 TC2-A09-05」租賃址營業。
    ㈤承上,請補正何以於租期屆滿後,兩造續約時未依第2條第2款重新簽立租約,債權人有無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履行,請提出債務人違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