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236號
債 權 人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凱洋實業有限公司、潘奕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提出債務人凱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補正債務人凱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 TC2-A09-05」租賃址營業。
㈤承上,請補正何以於租期屆滿後,
兩造續約時未依第2條第2款重新簽立租約,債權人有無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履行,請提出債務人違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