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坤儒
廖新為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陳廖秀梨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廖秋月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廖秀蘭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廖美惠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廖美鈺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廖玉儘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廖冠淑即廖椿田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廖琳發兼廖椿田之繼承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廖琳發兼廖椿田之繼承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秀絨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新為即廖椿田之繼承人、陳廖秀梨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秋月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秀蘭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美惠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美鈺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玉儘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冠淑即廖椿田之繼承人、廖琳發兼廖椿田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椿田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