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27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朱憲德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46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18日起至95年6月1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另自95年6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09元,及其中新臺幣16,980元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