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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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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5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聲請債務人余柏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余柏宏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余柏宏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北區遷離,現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