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645號
債 權 人 戴齡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忠銓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二、
本件意旨
略以:債務人於106年9月22日透過其子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並表示待當年度發放獎金後返還,債務人
迄今未返還前開借款,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
經查,
兩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以
上開主張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忠銓核發支付命令,固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一銀行提領紀錄、催討簡訊及iMessagec回覆擷圖為釋明。然經核,債權人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對方未陳明自身之身分,又債權人亦未提出何證據資料以釋明對話之另一方即為債務人陳忠銓之子,而其所提款紀錄亦無從確認所提領現金用途為何,是否交付債務人,尚難憑此即認其已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嗣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補正「陳報債務人借款15萬元相關釋明資料,提出資料釋明催討簡訊傳送得對象「豆漿爸爸」即為本件債務人」,嗣
債權人於115年9月17日具狀提出LINE對話擷圖、提領紀錄、手機聯絡人擷圖、向親屬債務人親屬確認行動電話為債務人使用之擷圖,並稱LINE對話中明確提及借款金額及日後返還等語。然上開債權人所提資料均不足以釋明其對話之人即為債務人之子及債務人陳忠銓本人,及已交付現金15萬元於本件債務人陳忠銓之事實,自難認債權人已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