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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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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債  權  人  蘇志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合鴻鍛造模有限公司、王炳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確認王炳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並提相關之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30日之起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