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天時
債 務 人 劉慶容
廖金珠
一、㈠
債務人劉慶容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9,66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若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金珠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劉慶容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04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金珠負清償責任。
㈢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劉慶容負擔,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金珠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