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欽傑
債 務 人 林羅鈞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4,151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5,127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⑵新臺幣299,024元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2,855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7,779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⑵新臺幣255,076元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