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兆和
張婉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8,3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案外人(即借款人)王彥甯前就讀稻江科技
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王兆和、張婉庭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445,382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惟案外人王彥甯自114年7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58,318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兆和、張婉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
戶籍謄本、利率資料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530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