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889號
債 權 人 陞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吉彩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吉彩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5年8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4993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㈢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之物流快遞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