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905號
債  權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威荿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違約金新臺幣67,908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