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阮意庭即阮氏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6,119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4,018元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日起,⑵新臺幣14,018元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⑶新臺幣59,436元自民國104年5月2日起,⑷新臺幣31,226元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⑸新臺幣27,421元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