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債 權 人 劉士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謝旻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謝旻秀」為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無誤,則請陳報得以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票據號碼為YNA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
系爭支票付款人為「宏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陳報債務人宏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