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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亭樺  

            林珮蓁  


一、債務人王亭樺、林珮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1,4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亭樺於民國103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珮蓁為其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9筆,計新臺幣506,816元整。
    (二)債務人王亭樺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餘本金451,43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珮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三)依借據第六條,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四)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六)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2紙、
              利率表1紙、戶籍謄本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