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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文森地政士即陳文山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本件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文山之遺產範圍內清償.....,並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文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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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