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正偉
債 務 人 葉宗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2,878元,及其中⑴新臺幣906,942元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7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及其中⑵新臺幣1,115,936元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