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法定代理人  楊鈞湧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億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鑫億顥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8142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