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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淑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有無聲請之必要,並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本件已有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執正字第10486號債權憑證,已有執行名義得以聲請強制執行,此與本件債權為同一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