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淑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有無聲請之必要,並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本件已有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執正字第10486號
債權憑證,已有
執行名義得以聲請
強制執行,此與本件債權為同一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