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債 務 人 許家銘
李麗
一、
債務人許家銘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15,58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許家銘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給付。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