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債  務  人  許家銘  

            李麗  


一、債務人許家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15,58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許家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