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翊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0,42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