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永成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貸款人使用者編號「23677號」為
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㈡提出得識別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
債權讓與契約
所載編號118內容記載借款人即使用者編號174803號與所附證物標的資訊所載案件ID260960編號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知悉債權讓與通知所記載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