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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貸款人使用者編號「23677號」為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㈡提出得識別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債權讓與契約所載編號118內容記載借款人即使用者編號174803號與所附證物標的資訊所載案件ID260960編號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知悉債權讓與通知所記載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