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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
債  權  人  嘉登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駿達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債權人前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往返交通費用金額為何?並釋明其請求依據及提出收據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295,74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