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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21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9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21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21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97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七、債務人如對第一至四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