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債 權 人 歐陽智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提出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歐陽智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