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明輝
施羽珈
一、
債務人施明輝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0,800元,及自民國11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25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施明輝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羽珈負清償之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