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債 權 人 徐例緯
丁俞庄
林國志
陳孟靜
賴雅瑄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閔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補正
聲請人所
持有股數已繼續6個月以上及占總發行股數百分之1之釋明文件(
聲請狀檢附之股東名簿無法顯示股東持有之
存續期間,且各股東持有股數亦與商工登記資料公示之董監持有股數未完全相符,故仍有補充釋明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