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奕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1,37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1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廖奕興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向
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
可稽。
詎債務人自114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