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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林暐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1,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1)緣債務人林暐宸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債務人自114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2)緣債務人林暐宸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三)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166元
林暐宸
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14%
002
新臺幣325,462元
林暐宸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166元
林暐宸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14
002
新臺幣325,462元
林暐宸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