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范江淑珠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070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800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96年1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