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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
債  權  人  騰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騰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郁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或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債務人高郁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地址不完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