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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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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
債  權  人  綾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科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綾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工程承攬契約書乙方寰家工程行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