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奐彰
債 務 人 鉅嘉金屬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政良
債 務 人 郭春梅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
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10,753元、違約金新臺幣715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96,778元、違約金新臺幣6,437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0,159元、違約金新臺幣3,996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