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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奐彰  
債  務  人  鉅嘉金屬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政良  

債  務  人  郭春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
      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10,753元、違約金新臺幣715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96,778元、違約金新臺幣6,437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0,159元、違約金新臺幣3,996元。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