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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佰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弈澐即陳貴美


債  務  人  高建宗  

            高銓瞬即高連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82,353元,及自民
      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