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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佰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弈澐即陳貴美


債  務  人  高建宗  

            高銓瞬即高連勝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