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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9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債 權 人 明得堂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潘品慧即幕恩祭品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 住居所為屏東縣屏東市, 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幕恩祭品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暨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潘品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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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