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債  權  人  明得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品慧即幕恩祭品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居所為屏東縣屏東市,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幕恩祭品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潘品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