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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吳靜如  
債  務  人  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11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4月1日
1,000,000元
113年4月1日
AE0000000
002
113年4月1日
1,000,000元
113年4月1日
AE0000000
003
113年2月14日
3,000,000元
113年3月11日
QN0000000
004
113年4月1日
2,000,000元
113年4月1日
AE0000000
005
113年4月1日
2,000,000元
113年4月1日
AE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